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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启动再审程序|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依法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行申110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桥,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王桥因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谷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4行初10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经查:王桥于2018年5月28日向平谷区政府邮寄《请求给予保护、证明、确认合法住宅使用权申请书》,要求平谷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和第16条对申请人王桥合法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属予以保护、证明、确认、解决。平谷区政府收到后未予答复。王桥认为平谷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因王桥未能与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平谷分中心(以下简称平谷土储分中心)就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前营街182号(以下简称前营街182号)宅院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平谷土储分中心向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区住建委)提出拆迁裁决申请。2012年3月12日,平谷区住建委作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平建裁字[2012]第047号),裁决王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营街182号宅院腾空交平谷土储分中心。王桥不服上述裁决书,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平谷区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平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王桥的诉讼请求。后该判决书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2013年王桥向平谷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13)平执字第01823号执行通知书并终止执行,平谷区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平执异字第0233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王桥的异议申请。谈话中,王桥称前营街182号房屋于2013年10月14日被平谷区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王桥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请求本院:1.判决平谷区政府依照答辩内容与一审裁定内容,给予王桥所主张权利的解决。2.判决平谷区政府依法责令平谷土储分中心法人王庆明,撤销2012年2月28日对王桥的,并未申请任何单位裁决王桥的无效裁决申请书,或与王桥达成和解执行与王桥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定内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依法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一审法院经一审程序审理,裁定驳回王桥的起诉,王桥对此未依法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已经 行使了自己的处分权,接受了一审裁定的结果。现王桥在一审裁定生效后又直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亦未提出合理的理由,明显与其在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本案中,平谷区政府不具有王桥在申请书中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王桥要求平谷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亦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王桥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宏玉

审  判  员   贾宇军

审  判  员   赵世奎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聂小菁

书  记  员   张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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